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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美术学院教师工作室使用及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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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2-14 20:20:34 浏览次数:

 

为发挥教师工作室效能,充分展示教师专业素养,特制定我院教师工作室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     进入教师工作室需具备下列条件:

1、         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四条)

A、美术学院在编教师,进校工作10年以上;

B、副教授任职五年以上;

C、硕士生导师;

D、专业负责人;

E、参加相关学术团体: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贵州省美术家协会或相关省级以上协会理事以及各专业艺术委员会副主任以上。

2  责任及义务

A、工作室主要用于专业创作及进行学术交流;

B、工作室需陈列相应量的个人代表作品;

C、工作室教师每年需无偿提供一件作品(尺寸不限)交学院收藏;

D、工作室需交一把钥匙给学院办公室,以便于对外学术交流;

E、工作室每年需进行一次以上学术交流活动,二年内未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学院则将工作室予以收回;

F、使用工作室教师必须自觉执行本规定第2条,并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二年有效。

美术学院         2015.7